提问

口碑城市餐饮服务商业务管理规则

一、总则

1、为了保障口碑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维护商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口碑生态的良性发展,规范对城市服务商的管理,口碑依据《口碑城市餐饮服务商合作协议》(以下称“协议”)的相关约定,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及已成为口碑城市餐饮服务商的主体。以下申请成为口碑城市餐饮服务商的主体简称申请人,已成为口碑城市餐饮服务商的主体简称为城市服务商。
本规则中的城市服务商指与口碑签署协议,以服务商身份按照协议要求向商户提供口碑相关产品推广及向商户提供运营支持等服务的主体。
3、口碑对城市服务商进行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中的业务管理指口碑对城市服务商进行入驻筛选、目标下达、过程监督、结果考核、奖惩淘汰等一系列与完成协议约定服务内容相关的行为的总称。
4、本规则是协议及《口碑服务商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与协议及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服务商准入

1、申请成为口碑城市餐饮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1 申请人应为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1.2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部分口碑指定的城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3 申请人的员工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部分口碑指定的城市,人员数量根据城市实际情况上调;
1.4 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1.5 其他口碑根据城市实际情况设定的条件。
2、企业在申请成为口碑城市餐饮服务商时,应向口碑提交以下资料:
2.1 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2 企业信息登记表;
2.3 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
2.4 企业员工信息登记表及身份证明文件;
2.5 企业关联关系申报文件;
2.6 其他证明企业经营能力和资质的文件。
3、申请成为口碑城市餐饮服务商的企业,应保证其入驻时及在与口碑合作期间持续符合上述条件,并向口碑提交上述资料,同时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的上述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4、申请人成为城市服务商后,若上述资料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事项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口碑提交变更后的相应资料,以备口碑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核验,若城市服务商在相关信息变更后,未按上述要求向口碑重新提交资料的,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城市服务商承担。
5、城市服务商提交上述资料后,口碑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审核,审核通过且协议签署完成的,申请人将成为口碑城市餐饮服务商。审核不通过的,口碑会驳回申请人的相关申请。

三、服务商考核

1、申请人成为口碑城市餐饮服务商后,应按照签署的协议和口碑已发布的各项业务规则提供服务。口碑各项业务规则会通过城市服务商销售工作台向服务商进行公示,服务商应及时予以查看。各项业务规则为口碑对服务商进行业绩考核的基础文件,对所有城市服务商适用,如服务商对业务规则有异议的,应在规则发布后的公示时间内提出,若未在公示时间内提出,则代表服务商同意相关业务规则。服务商入驻时已生效的业务规则,服务商若不同意的,应立即向口碑提出,双方停止合作,若服务商未提出而继续提供服务的,则表示服务商同意已生效的各项业务规则。。
2、口碑对服务商进行业绩考核,由口碑各城市独立进行。口碑各城市负责人和对接服务商的口碑小二是对服务商进行业绩考核的直接负责人。
3、口碑各城市负责人和口碑小二会根据业务规则向口碑城市餐饮服务商下达业绩指标,该指标会通过邮件或线下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服务商,服务商需对相关指标进行确认。
4、若服务商不同意相关业绩指标的,应在收到邮件或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所在城市的口碑城市经理提出,若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则表示城市服务商确认相关业绩指标。
5、服务商在上述期限内就业绩指标提出异议的,应与城市经理积极沟通协调,若在提出异议后的15天内,仍无法就业绩指标达成一致意见的,服务商应立即停止所有口碑业务并与口碑协商退出事宜。
6、口碑定期按照已公示的业务规则和城市服务商确认的业绩指标,对城市服务商进行业绩考核,并在考核完成后向城市服务商发送相应的业绩考核结果。
7、服务商业绩考核不合格的,口碑会向其下达相应的整改措施或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业务范围、增减业务人员、增减服务门店、限制平台资源、限制账号权限、终止协议等。

四、服务商退出

1、服务商可依据协议约定,主动向口碑提出退出的申请,口碑将依据协议约定与服务商终止合作。
2、服务商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口碑将停止与服务商的合作:
1)服务商未如实进行关联关系申报或提供其他虚假不实入驻资料的。
2)服务商入驻后条件变化达不到基本入驻标准的。
3)服务商入驻后连续一个自然月上门拜访商户的有效人数为0。有效人数定义:服务商在职员工且拜访商户后在口碑销售工作台记录含有定位签到信息的上门拜访小记(无虚假拜访小记)。
4)服务商失联超过15天的,失联指服务商连续15天不接听电话、不回复邮件或其他无法联系的情况。
5)服务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业务会议、城市活动、业务培训或其他事项超过3次的。
6)服务商业绩考核不合格达到业务规则规定的终止条件的。
7)服务商2018年内累计违规处罚达到三次(非一类清退处罚)。
8)其他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退出条件的情形。
3、服务商出现上述情形时,口碑将向服务商发出终止合作的通知,同时会关闭服务商相关系统权限。
4、服务商如在合作终止时持有口碑资产,口碑将暂停向服务商结算业务协作费。服务商应在合作终止后30天内归还相应资产后,口碑在相应资产归还后向服务商结算未结清的业务协作费。如服务商未在30天内归还资产,则口碑将自未结算业务协作费中直接扣将与资产价值等额的款项,如未结算业务协作费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对差额部分,口碑将按照差额部分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直至服务商归还差额部分的资产。
5、服务商与口碑终止合作后,应停止一切与口碑业务相关的工作,不得再以口碑服务商或其他类似的名义向任何人开展口碑相关服务的推广和运营工作,否则产生的任何问题,均由服务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服务商退出后,应遵守协议及相关规则的约定,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任何与口碑合作期间获知的相关业务内容、操作方法、账号及其他与合作相关的信息,否则产生的任何问题,由服务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服务商违反相关保密义务,造成口碑任何损失的,口碑将依法追究服务商违约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口碑将依法向相关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服务商在开展口碑业务过程中,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应遵守口碑发布的各项业务规则、制度及其他依据协议、规则和制度发布的文件。
2、本规则中的“天”均指自然日,每日0点到24点为一天,时效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时,自动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口碑有权对本规则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规则将通过“销售中台—公告和消息”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服务商。服务商若在本规则变更公告生效后继续与口碑合作的,即视为服务商同意变更后的规则。服务商若不同意相关变更内容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口碑提出,经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如无法达成一致的,则自变更生效之日起,终止合作。
4、本规则展示位置变化的,口碑将根据上述公告方式进行公告。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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